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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時間:2020年08月27日 瀏覽次數: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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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股東
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。
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,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。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。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、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、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。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。
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,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,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。
2、公司注銷程序不合法股東的責任有什么?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司法解釋(二)第二十條規定: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,申請辦理注銷登記。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,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,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,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筆者認為這里的“清算”應當是程序合法的清算。根據我國公司法律規范,清算是公司終止的前置程序,公司未經清算而直接辦理注銷登記,從而造成了公司法人資格的不當終止,使公司債權人不能依正當程序實現其債權,損害了債權人的正當利益。根據《公司法》第184條規定,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義務人,因此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,債權人可以依 據《公司法》第20條追究有限公司股東和股份公司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。由于股東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公司無 法進行清算的,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,而不能僅僅以自己分配所得財產為限。本案中電纜公司按約供貨后,電力公司尚欠的價款及利息應認定為電纜公司的損失。由于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后,公司主體從法律上消失,公司債權人無法再向公司求償,其損害與公司清算義務人的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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